非自愿降舱客票差额退款规则

一、非自愿降舱退差标准

1、公务舱及全价鲁雁经济舱降舱(J/C/D/R/Z/I/G舱)

旅行日期为789月份及春运期间(按当年国家公布的春运起止日期)退差标准为原票面金额与降舱航段经济舱H公布运价的差额;其他旅行日期,退差标准为原票面金额与降舱航段经济舱V公布运价的差额。

2、折扣鲁雁经济舱降舱(E舱)

按照E舱的浮动价差进行退,即E舱与购票时经济舱公布运价最低折扣舱的差额;

3、常旅客里程兑换公务舱降舱(I舱)

实际乘坐后,退还原奖励机票和实际乘坐航班X舱奖励机票的积分差额。

4、原航班升舱旅客

自愿付费由经济舱升舱至原航班公务舱、鲁雁经济舱的旅客,可选择退还升舱费用按上述标准办理退差

二、办理方式

您可通过山东航空直属售票柜台或95369客服中心登记退差。

乘机前办理退差,按退差标准为您变更至对应的经济舱舱位,后续自愿变更或退票按新票经济舱舱位对应标准执行。

乘机后办理退差,请您妥善保管登机牌原件,作为退差的办理凭证。

三、注意事项

1、办理非自愿降舱退差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之内。

2、非自愿降舱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如对非自愿降舱处置标准有明确要求,以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优先适用。

3、非自愿降舱客票使用后,常旅客里程与航段累积按照变更后的经济舱舱位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