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丢失/延误/损坏

  • 行李价值申明

    一般规定

    a)国内运输

    当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自愿申请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非托运行李不予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b)国际运输

    1)属《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行李运输,托运行李价值超过1000个特别提款权时,可自愿办理声明价值,每一旅客最高声明价值为2500美元。

    2)属《华沙公约》界定的行李运输,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17个特别提款权时,可自愿办理声明价值,每一旅客最高声明价值为2500美元。

    c)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山航规定的最高限额时,山航可拒绝收运。

    d)对旅客声明的行李价值有异议时,山航有权要求旅客提供相关证据,如旅客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山航认为旅客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山航有权拒绝收运为其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e)山航不对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只办理整件行李的声明价值。

    f) 声明价值的行李应符合山航规定允许运输的行李范围,否则山航有权拒绝承运。属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中所列明的物品及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

    g)行李声明价值只适用于山航单程、直达航班。

    声明价值的办理

    a)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b)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时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c)声明价值附加费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即:声明价值附加费 =(旅客声明的价值-规定每千克限额×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重量)×5‰

    规定每千克限额:国内运输为人民币100元/千克;国际运输为20美元(或等值货币)/千克

    d)办理声明价值行李按一般托运行李收运,但应加挂易碎物品标识并与装卸部门办理交接,记录下旅客姓名、行李的颜色类型、行李牌号、装载位置等内容。

    e)旅客可以对价值较高的行李向保险公司申购商业保险。

     


  • 行李赔偿

    山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a)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山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山航应承担责任;对于在山航监管期间发生的盗窃、抢劫的行为,山航只承担航空运输责任。

    b)关于非托运行李,山航仅对这些物品的毁灭、遗失或损坏是发生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或飞机上,并且是由于山航的过错或者山航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c)在联程运输中,山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山航是联程运输的第一或最后承运人,旅客享有就其托运行李的损失向山航索赔的权利。

    行李损失赔偿原则

    a) 托运行李破损、丢失、内物丢失限额赔偿标准(行李损失的价值低于限额赔偿标准,按照行李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国内航线: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国际航线:符合《华约》缔约国条件,每公斤20美元。

    普通舱最高限额400美元。

    公务舱最高限额600美元。

    头等舱最高限额800美元。

    符合《蒙约》缔约国条件,每公斤30美元。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

    b) 非托运行李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标准:

    国内航线:最高限额3000元人民币。

    国际航线:符合《华约》缔约国条件,每件行李400美元

    符合《蒙约》缔约国条件,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

    c)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d)计件制免费行李额运输的航段,除交付逾重行李费者外,每件行李的赔偿额以600美元为限

    e)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

    1) 客票或行李牌上已标注的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

    2) 无法确定丢失行李的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按该旅客舱位服务等级享受的免费行李重量赔偿。

    f)旅客丢失的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

    g)行李丢失的赔偿,按照旅客提供的购物发票或物品价值,按标准与旅客协商赔偿。

    h)在办理联程行李赔偿,确定赔偿金额时,如损失的行李或行李的内装物品无法确定重量,应以IATA Recommended Practice 1751-Attachment ‘A’作为参考。

    i)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山航应尽快通知旅客。如旅客要求领取行李,应退回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山航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保留对旅客起诉的权利。

    j)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旅客,但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k)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行李险的行李发生赔偿,山航只承担民航运输中一般行李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山航给旅客开具证明后,由旅客自行到保险公司索赔。


  • 行李延误

    a)行李延误:指由于山航的原因,托运行李未能按约定交付旅客称为行李延误。

    1)一次性临时生活费补偿:

    ● 行李的延误给旅客造成了实际损失。

    ● 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当天能够送达旅客的不予补偿;旅客的居住地是旅行目的地不予赔偿。

    ● 经山航同意,旅客自行提取行李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可以凭发票给予报销。

    ● 行李延误超过24小时或造成旅客无行李过夜,确实给旅客的生活带来不便,可以一次性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

    ● 旅客乘坐山航航班到达本站,但行李在外站已遗失且在本站申报遗失前,行李并非山航承运的,不予补偿。

    ● 行李拴挂有免除责任行李牌,其免责项目为“旅客晚交运行李”的,不予补偿。

    2)行李延误赔偿:

    ● 旅客提供的因行李延误受到损失的证明,高于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偿费限额,经山航评估,可以按照行李限额标准赔偿。

    ● 行李最终丢失,行李延误费(含临时生活补偿费)应计入行李丢失赔偿额内。

    ● 行李延误的赔偿费,不得超过行李赔偿的最高限额。

    b)行李延误赔偿标准:

    1)临时生活补偿费赔偿标准

    国内航线:经济舱200元;

              国航银卡300元;

              公务舱、国航金卡400元;

              头等舱、国航白金卡600元。

    国际航线:经济舱、国航银卡300元;

    公务舱、国航金卡500元;

    头等舱、国航白金卡800元。

    2)国际航线行李延误赔偿费,可根据旅客损失情况,按照旅客所提供的购物发票或证明,以购买洗漱用品每件20美元,生活必需品每件50美元,总计不超过200美元赔偿。行李延误超过14天未到,可以在旅客提供发票,并经山航评估后,赔偿6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