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a)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山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山航应承担责任;对于在山航监管期间发生的盗窃、抢劫的行为,山航只承担航空运输责任。

b)关于非托运行李,山航仅对这些物品的毁灭、遗失或损坏是发生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或飞机上,并且是由于山航的过错或者山航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c)在联程运输中,山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山航是联程运输的第一或最后承运人,旅客享有就其托运行李的损失向山航索赔的权利。

行李损失赔偿原则

a) 托运行李破损、丢失、内物丢失限额赔偿标准(行李损失的价值低于限额赔偿标准,按照行李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国内航线:每公斤100元人民币

国际航线:符合《华约》缔约国条件,每公斤20美元。

普通舱最高限额400美元。

公务舱最高限额600美元。

头等舱最高限额800美元。

符合《蒙约》缔约国条件,每公斤30美元。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

b) 非托运行李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标准:

国内航线:最高限额3000元人民币。

国际航线:符合《华约》缔约国条件,每名旅客最高限额为322特别提款权。

符合《蒙约》缔约国条件,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

c)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d)计件制免费行李额运输的航段,除交付逾重行李费者外,每件行李的赔偿额以600美元为限

e)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

1) 客票或行李牌上已标注的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

2) 无法确定丢失行李的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按该旅客舱位服务等级享受的免费行李重量赔偿。

f)旅客丢失的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

g)行李丢失的赔偿,按照旅客提供的购物发票或物品价值,按标准与旅客协商赔偿。

h)在办理联程行李赔偿,确定赔偿金额时,如损失的行李或行李的内装物品无法确定重量,应以IATA Recommended Practice 1751-Attachment ‘A’作为参考。

i)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山航应尽快通知旅客。如旅客要求领取行李,应退回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不退。如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山航有权追回全部赔偿。并保留对旅客起诉的权利。

j)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旅客,但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k)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行李险的行李发生赔偿,山航只承担民航运输中一般行李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山航给旅客开具证明后,由旅客自行到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