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a)国内运输

当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自愿申请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非托运行李不予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b)国际运输

1)属《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行李运输,托运行李价值超过1000个特别提款权时,可自愿办理声明价值,每一旅客最高声明价值为2500美元。

2)属《华沙公约》界定的行李运输,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17个特别提款权时,可自愿办理声明价值,每一旅客最高声明价值为2500美元。

c)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山航规定的最高限额时,山航可拒绝收运。

d)对旅客声明的行李价值有异议时,山航有权要求旅客提供相关证据,如旅客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山航认为旅客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山航有权拒绝收运为其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e)山航不对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只办理整件行李的声明价值。

f) 声明价值的行李应符合山航规定允许运输的行李范围,否则山航有权拒绝承运。属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中所列明的物品及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

g)行李声明价值只适用于山航单程、直达航班。

声明价值的办理

a)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b)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时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c)声明价值附加费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即:声明价值附加费 =(旅客声明的价值-规定每千克限额×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重量)×5‰

规定每千克限额:国内运输为人民币100元/千克;国际运输为20美元(或等值货币)/千克

d)办理声明价值行李按一般托运行李收运,但应加挂易碎物品标识并与装卸部门办理交接,记录下旅客姓名、行李的颜色类型、行李牌号、装载位置等内容。

e)旅客可以对价值较高的行李向保险公司申购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