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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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当您携带充电宝乘机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运输法规文件及民航主管当局的要求,请遵守以下安全提示乘机:

一、办理乘机手续前,请检查充电宝:

1.严禁携带

•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 已损坏,或未标明额定能量,或无法通过标注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 国内生产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已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

2.不得将充电宝放入托运行李中,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3.携带的充电宝,当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时,必须经过山航批准后,方可携带。

4.每名旅客携带充电宝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登机后,请遵守:

1.充电宝必须全程处于关闭状态。

2.严禁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严禁为充电宝充电。

3.当充电宝不慎掉落或滑入座椅缝隙,请呼叫乘务员,切勿自行移动座椅,以免受到机械挤压导致受损、起火。

4.禁止将充电宝放置在机舱的头顶行李架中;应将充电宝放置在机舱前排座椅下方的手提行李中,或其他指定的存放位置,如座椅后背口袋中。

三、违规后果:

如违反民航局公告在机上违规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或为充电宝充电,山航将按照机上扰乱行为做报警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保留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