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属于危险物品的规定和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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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特别提示:携带属危险品物质需是您出行所需自用并为正规产品,超过标准及自用数量禁止携带。如有问题或特殊需求请咨询95369。

序号名称需提前申报批准托运行李手提行李限制规定
1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设备
(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设备等)



禁止。
2电击武器
(如泰瑟抢)



禁止。
3锂电池驱动打火机


禁止携带不具备安全帽或防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驱动的打火机(例如激光等离子打火机、特斯拉线圈打火机、助熔打火机、电弧打火机和双电弧打火机)。
4电动平衡车


禁止。由锂电池驱动的独轮或多轮的辅助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扭扭车、体感车、思维车、电动滑板等。
5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禁止。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
6用于医疗目的小型氧气瓶和气体钢瓶


禁止。
7保险型公文箱/现金箱/袋(防盗抢设计,含锂电池和烟火装置)


禁止。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运输:有防意外启动装置,锂电池≤2g或100Wh,可含非易燃无毒气瓶≤50ml,意外启动其危险限制在设备内且不得有极端噪音。有缺陷或损坏的及超标准的禁止运输。
8自热食品


禁止。自发热食品系指利用发热包内的物质与水发生反应,释放出热量,从而使上层盒内的食物吸收热量后温度升高的包装食品,也叫做自热食品、自熟食品等。
9安全包装的弹药
(1)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仅限UN0012或UN0014),且不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仅供自用条件下,每人每件毛重不得超过5千克(11磅)。对于超过限量的子弹,必须作为货物,到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2)除分类为1.4S项(仅UN0012或UN0014)的弹药外,严禁在行李中装有任何其它爆炸品,如焰火制品、信号烟火、闪光弹、爆炸性玩具等。
(3)超过一名以上旅客或机组允许携带的弹药不得合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4)需要填写“特殊装载机长通知单(行李)”。
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10野营炉和装载过易燃液体的燃料容器
野营炉具及配套的燃料储存容器如装载过易燃液体,必须进行以下消除危险的处理,并获得我公司同意后,才可以且仅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1)野营炉具本身的燃料箱和/或配套的燃料储存容器必须排空燃料一小时以上,然后打开盖子至少六小时,以使残留的燃料得以挥发;或把烹饪油倒入燃料箱和/或容器,以此将残留燃料的闪点提高至易燃液体的闪点之上,然后清空燃料箱和/或容器。(2)燃料箱或容器必须盖紧盖子,用吸附性材料(如纸巾)包裹,并装入聚乙烯或类似材质袋子中,袋口必须密封或用绳捆扎系紧。
11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禁止。不可拆卸电池,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

不可拆除电池,锂金属含量不超过0.3g或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建议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内运输。
可拆卸电池,可以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内运输;如果要办理行李托运,必须将锂电池从行李中取出,取出的锂电池必须放入客舱内运输。
12装有密封性电池的电动助行器
(仅限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携带。)

电池不能存在游离、未被吸收的液体。电极绝缘处理,防意外启动,电池良好固定在设备上。当行程涉及多个承运人时,应建议旅客提前与每个承运人说明情况并做好安排。
13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电动助行器
(仅限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携带。)

1.如果轮椅能始终以直立方式操作、运输,电池可装在轮椅上,须确保轮椅断开电路,电池两级做防短路保护(如封入电池盒)并牢固固定在轮椅上。
2.如果轮椅不能始终以直立方式操作、运输,必须卸下电池做防短路保护并直立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包装必须是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内部用合适的吸附材料填满,使之能全部吸收电池所含液体,包装必须固定在集装器或货舱内以防翻倒,并在包装外部标注“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轮椅用电池, 湿的)”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助行器用电池,湿的)”字样,加贴“腐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标签。当行程涉及多个承运人时,应建议旅客提前与每个承运人说明情况并做好安排。
14装有锂离子电池电动助行器
(仅限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携带。)

电池必须满足UN检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所规定的全部测试要求;电极必须能防止短路,如装在电池匣子里,电路处于关闭状态,且牢固地安装在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上。运输过程中代步工具能防止意外启动。

电池必须满足UN检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所规定的全部测试要求;设计允许电池拆卸,则电池必须拆下,做绝缘,经批准后带入客舱运输。设计为两块供电的电池≤160Wh;设计为一块电池的≤300Wh。备用电池≤160Wh不超过2块,≤300Wh限带1块。
15水银气压计和水银温度计
政府气象局或类似机构的每一位代表可以携带一只水银气压计和水银温度计。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不论该包装件的方向如何)。
16雪崩救援背包每位旅客可以携带一件含2.2项压缩气体气瓶的雪崩救援背包。雪崩救援背包也可内装含有净重不超过200毫克的1.4S项爆炸品的烟火引发设备。这种背包的包装要防止意外启动,且背包中的气囊必须装有减压阀。
17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用于保鲜易腐食品的干冰每位旅客携带不得超过2.5千克(5磅)。可以作为手提行李,但包装件要留有通气孔;作为交运行李,应事先经承运人许可,在行李上标注出“二氧化碳”或“干冰”,并标记干冰净重或干冰重量不超过2.5kg。
18化学品监视设备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携带的含有少量放射性物质的设备。该设备应有坚固的包装,且不得含锂电池。注:“OPCW---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19小型非易燃气罐每位旅客可以携带2件自动充气救生设备,确保不会意外触发,内含最多2个含有2.2项气体的气筒,同时可以携带2个备用气筒。对于其他设备,不超过4个水容积50ml以下的气筒。钢瓶内所装气体仅限二氧化碳,或2.2项范围内的其他不含次要危险性的适当气体。
20运动或家用气溶胶
   √仅限含非易燃无毒气体,每单件净量≤0.5kg或0.5L,气溶胶释放阀须防意外释放。每人携带梳妆用品、非放射性药品及运动/家用无次要危险性气溶胶总数≤2L或2kg。
21非放射性药用或化妆品
(包括气溶胶)

例如发胶、香水、古龙水以及含有酒精的药品。每位旅客携带“非放射性药用或化妆品”的总净重不得超过2千克或2升,并且每一单独物品的净重不得超过0.5千克或0.5升。气溶胶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22酒精饮料

在零售包装内体积浓度大于24%但小于70%的酒精饮料,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并且每人可携带的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浓度小于等于24%的含酒精饮料不受任何限制。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23节能灯
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带有零售包装的节能灯。
24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摄像机)。燃料电池禁止托运。备用燃料电池盒≤2个,可托运。仅为设备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禁止旅客携带。具体详细的限制要求请咨询山航。
25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每位旅客或机组人员最多允许携带一支,在卷发器的加热器上必须装有严密的安全盖,在任何时候卷发器都不能在飞机上使用。此种卷发器的备用气体燃料也不得在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中携带。注:相关国家出于安全考虑,可能对此类物品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26含有冷冻液氮的保温包装
液氮完全被多孔材料吸收,内装物品仅为非危险品。
27内燃发动机和燃料电池发动机

1、发动机用不符合任何类、项分类标准的燃料驱动;或2、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燃料箱从没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以及采用适当措施消除危害;3、旅客向经营人提供书面或电子资料,证实相应清洗、清除程序已经完成;4、整个燃油系统的发动机没有游离液体,并且所有燃料管线是密封或加盖或牢固地连接到车辆、机器或设备的发动机上。
28医用或临床用水银温度计

供个人使用时,旅客和机组人员可以携带一支,放在保护盒内。
29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
旅客可以携带用于操纵机械假肢的小型气瓶,为保证旅途需要,旅客还可以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体气瓶。
30非感染性样本
1、标本密封中游离易燃液体或硬质容器内酒精不超过30mL;
2、标本放入一个塑料袋热封,随后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再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坚固外包装内;
3、外包装含易燃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L,标明“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180”。
31渗透设备

对于渗透设备的限制要求有:装置材料的相容性、内外包装、总量限制、抗压持久性、跌落试验、包装堆码高度以及完整包装件的毛重等,具体详细的限制要求请咨询山航。
32含有防漏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电池的电压不超过12V,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最多允许携带2块备用电池。
33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

包括含有锂电池的用于植入人体内或装在体外的心脏起搏器,以及人体内含有的作为治疗用的放射性药物。
34锂电池驱动的电子设备电池必须满足UN检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所规定的全部测试要求。内装额定瓦特小时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离子电池的轻便电子设备(包括医疗电子设备);内装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轻便医疗电子设备,推荐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如交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且加以保护防止损坏(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
35锂电池驱动的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电池必须满足UN检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所规定的全部测试要求。额定瓦特小时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离子备用电池;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锂金属备用电池,最多可以携带2块作为手提行李携带。
>100Wh但≤160Wh充电宝
36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医疗电子设备)
锂离子电池额定瓦特小时值不超过100Wh,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推荐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如交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且加以保护防止损坏(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除非设备中仅含锂离子电池能量值不超过2.7wh或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g)。每人可最多携带15台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内置锂电池和其他类型电池的设备,下述电子香烟和行李箱也包括在内。
37电子香烟

个人自用的含电池的电子香烟(包括电子雪茄或其他汽化器)视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必须放置于手提行李中携带。
38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包括锂电池、干电池、镍氢电池和密封型电池。额定瓦特小时值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备用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备用电池,必须作为手提行李携带。每人最多可携带20块备用电池;每名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各类备用锂电池总量不得超过8个(用于便携式医疗设备的备用电池不受本条款限制)。密封型电池:电压不得超过12V且不得超过100WH,每人最多携带2块备用电池。
≤100Wh充电宝

不得在机上使用,禁止托运。瓦时换算公式:Wh=V*Ah。所有电池须正规产品,有规范容量、规格标识及厂家信息。
39其他未列入的危险物品、有安全质量缺陷或检查不能确认性质、标准的物品不能携带。
40禁止使用有与危险品有关标记标签的包装容器。


1、本规定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协、中国民航局相关法规,加入山东航空安全要求及机型差异制定,请注意更新变化。

2、旅客或机组的手提行李、交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得含有危险品,除非满足表中所列条件。

3、除非另有规定,允许放入手提行李中的危险品也允许带在身上。

4、某些机场安检部门可能基于国家安全部门相关规定和安全等级需要,对某些物品及物品数量和标准进行限制,必要时向始发站安检部门咨询确认。

5、若有后续其他航司联程航班,请注意其他航司限制标准的差异,必要时提前咨询。

6、国际航班请注意不同国家和/或地区的限制差异。

7、如有特殊需求请向航空公司中请以便评估。

8、旅客携带的物品一旦在机上发生安全风险,航空公司国对其进行应急处置造成的物品损失不负责任,并保留追究旅客由此造成后果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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