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托运须知

一、 托运条件

1、 托运货物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2、 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 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5、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二、 货物包装

1、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他物品;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包包装或草绳捆扎;

3、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三、 运输标志、标贴、标签

1、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托运人、提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2、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志;

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

4、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栓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四、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2、 737机型货物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80kg,超重货物须按规定加收超重费用;

3、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4、单件货物的最小包装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否则加大包装后方可收运。

5、密度较大货物,超过货舱地板承受力的需按要求加垫板,否则不予收运。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国内总条件》、《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国际总条件》。

发货前请拨打客服电话400-65-86777/0531-88595369进行订舱咨询。